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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网上发虚假信息报复,被判道歉+赔偿

发布时间:2024-12-1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陈某与郭某曾是夫妻关系,两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,而后于2022年离婚,陈某因离婚财产分割不满,对郭家人一直怀恨在心,一日,陈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郭某父亲的“死亡讣告”,众亲友沉痛悼念,得知郭某父亲健在,郭某一家立即进入陈某的快手视频平台个人账号页面,看到了陈某的不当言论截图保存,郭某父亲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在初步了解情况后,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非到不可调和的地步,如果通过调解解决案件,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,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。主审法官与郭某父亲多次当面沟通,倾听其诉求,对其耐心开导。又积极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,陈某发布造谣视频是因为其认为与郭某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,一直对郭家怀恨在心,且认为在网络上造谣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,法官如实告知了陈某该行为是违法行为:“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,有事勿冲动,沟通万事顺。你这样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。”“确实知道是我的不对了,一时冲动想解解气,没想到影响这么大。”

  最终,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调解下,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删除了其发布的造谣视频,双方达成和解,陈某在本人视频平台账号公开向张某道歉、澄清事实,同时给予了郭某父亲一定赔偿。

 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,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。民事主体在网络平台中,发布侮辱、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,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,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。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引以为戒,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须谨慎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、逾越法律底线的不实言论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  (作者:周崎雅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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